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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助推“新农保”再发力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11: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农村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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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应该是每一个成熟社会提供给居民最基本的生存生活保障,这不仅要靠大家对传统道德的认同,更需要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证。同时,社会各有关机构的积极参与将更有利于这一良性社会环境的塑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正式实施,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的空白,赋予了劳动者更多的法定权利,对于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而相较于城镇居民,制度化的保障对于农村居民来说将更加重要。

  试点工作扩大推行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各地纷纷启动

  7月18日,宁夏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宁夏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这份《意见》将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各级财政对应个人缴费100-1000元、1500元、2000元,给予30-120元、160元、200元补贴。也就在几天前,国务院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批复将宁夏开展地方试点的11个县(市、区)整体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将宁夏整体纳入国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宁夏提前实现“两项制度”国家试点全覆盖。

  除宁夏地区外,近日山西孝义市、湖南龙山县等各地纷纷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努力为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切实的保障。“新农保”试点工作在2009年就已开展,如今再次引起社会关注,与《社会保险法》的出台不无关系。

  开启“农保”新时代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助推“新农保”再发力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将我国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统一到一部法律之中,确立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对各险种的社会覆盖范围、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经办机构、基本监督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该法在实际运行中将呈现出以下亮点: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交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社会保险缴费机构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社会保险费征缴强制手段增加;强化对社保基金安全的监管;社保争议可以寻求司法救济等。其所能提供的实际保障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可相互转换;个人跨统筹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计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副院长朱俊生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社会保险法的通过,让我们现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定型,因为我们长期在进行试点,但经常是试而不定,但法是制度化的,这样就有助于我们社会保险制度定型化的发展,最大的好处就在于能让老百姓有稳定的预期。

  据了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27个省、自治区838个县(市、区、旗)和4个直辖市的大部分区县纳入试点范围,其中有9个省区市实现了制度全覆盖。全国已有1.9亿人参保,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岁以上老年人达到了5170万人。

  有保险业专家对记者表示,无论是“新农保”还是《社会保险法》,都还只是刚刚起步,而我国各个地区的发展情况又较为复杂,“大”政策肯定会遇到“小”问题,若要这两项政策法规能够真正达到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的效果,还需进一步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