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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7月25日消息,今日,首批瘦肉精制售案件在河南焦作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统计称,刘襄、奚中杰等五名被告共产销瘦肉精原粉达2700公斤,其销售范围包括北京、山东、广东等八省市。五被告均否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
两起案件预计均将当庭审判
今日上午8:30分,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襄等5人非法生产销售瘦肉精一案,罪名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河南沁阳市人民法院也将开庭审理沁阳柏香镇动检站站长王二团等3人因涉嫌“玩忽职守罪”的案件。
早上8点半,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戒备森严,近10名武警持枪站岗。由于法院发放的旁听证数量有限,因此大量记者均等候在外围,其中大部分来自河南当地媒体。预计今日两起案件均将当庭宣判。
五名被告产销瘦肉精原粉达2700公斤
今日五名被告均违法参与生产销售瘦肉精。刘襄是瘦肉精生产者,奚中杰主要负责瘦肉精的对外销售,肖兵和陈玉伟则负责下线销售,将瘦肉精贩卖给安徽、孟县等地的生猪养殖户,而刘襄妻子刘鸿林则负责瘦肉精生产原料的采购等。
波及到河南肉类龙头双汇的瘦肉精案件的产品生产源头正是湖北南漳九集镇的襄九精细化工厂,负责人刘襄在一间百余平米的车间制贩瘦肉精长达数年。
刘襄曾经是湖北某药厂的职工,化学合成专业毕业,当时与奚中杰为药厂同事。数年后两人重新聚首时,发现瘦肉精交易市场的空间非常大,两人便开始研发瘦肉精,销售区域包括安徽、山东、河南等,获利200余万元。
随后,下线的肖兵以每公斤2000元的价格从奚中杰处购入瘦肉精原粉,再以3000元至4000元每公斤的价格出售给安徽、洛阳等地的生猪养殖户,总获利超60万。
根据法院的统计,这五名被告共生产销售了2700公斤的瘦肉精原粉。据悉,瘦肉精被饲喂给生猪前,需要经过勾兑、稀释的严格配比,最终每头生猪身上所含瘦肉精不足1克。可以想象,这2700公斤的瘦肉精原粉涉及的生猪数量可谓惊人。
瘦肉精生产者长期接触瘦肉精中毒
2010年3月份,瘦肉精生产者刘襄的妻子刘鸿林发现刘襄的手指会持续性发抖,她上网查询后发现这是因为刘襄经常接触瘦肉精而出现了中毒迹象。虽然明知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赚钱,两人已停不下来。
另外,根据刘鸿林的陈述,为了不让车间工人得知自己生产的产品是瘦肉精,两人在车间均以“刘襄产品”的代号来称呼瘦肉精,而原料则以“A料”、“B料”等称呼。
五名被告并不知晓瘦肉精危害程度
令人惊讶的是,刘襄、奚中杰等五名被告在陈述中虽然承认生产销售的瘦肉精对人体有害,也知晓自身行为违法,但他们表示并不明确瘦肉精对人体的具体危害程度。
负责销售的陈玉伟说贩卖瘦肉精就是因为客户有要求,合伙人肖兵更是语惊四座,“这些注射了瘦肉精的猪肉,我也经常吃!”而瘦肉精生产者刘襄的妻子刘鸿林也说,她从不知道瘦肉精具有这么大危害,因为家中一直是吃这类猪肉的。
而根据五人的陈述,在央视曝光了瘦肉精事件之前,刘襄、肖兵等人从未接到过任何因瘦肉精而出现食物中毒的反馈。
五名被告全部否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名
从今天审理的现场来看,五名被告对于自己违法生产销售瘦肉精的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全部否定,且对起诉书中一些具体罪状基本都提出了异议,比如涉案金额、是否属共同犯罪等。
刘襄辩称,他认为双汇济源的损失不该算在他头上,而且他对于破案的贡献颇多。“我把知道的一切都告诉了公安,还挖出另一销售渠道和团伙,应算投案自首。”刘鸿林也不认同自己全程参与瘦肉精生产及销售的指控,认为自己只参与了部分环节。
被告辩护律师透露,早在刘襄当年生产瘦肉精前,河南市场便已有瘦肉精生产窝点,其并非唯一供货渠道。他坚持称,双汇济源的损失并不应该全部推至被告头上,双汇广告称猪肉经过18道检测,但事实上并未及时检测,其自身过错不可推卸。
对于瘦肉精对于生猪存栏率等的消极影响,五名被告以及辩护律师也全部否定。其中一名辩护律师认为,瘦肉精对于猪肉的肝脏影响最大,但是当时双汇济源销毁的猪肉并非肝脏,“我认为生猪存栏率下降的影响主要来自媒体,并非瘦肉精的毒性危害。”(徐雯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