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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否认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无偿收回说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7日 1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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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近日,一则深圳市南山区金桃园大厦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政府将无偿收回土地的新闻,在网络上引起众多关注。金桃园大厦也被称为“全国首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物业”。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其表示,并没有“到期无偿收回”一说。

  根据媒体的报道,与南山区花屋巷一路之隔的金桃园大厦的一期业主近两日被告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转让土地时,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使用权,本地块上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开发商必须在年限到期后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否则由政府进行注销。开发商罗沙公司随后承认确有此事,但表示他们也无能为力。

  今天上午,记者联系到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的相关工作人员,对方表示,截至该篇报道发表时,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及第二直属管理局从未就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理接受过采访,关于“深圳政府全国首次无偿收回土地到期房产”是没有依据的。

  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根据这一法律规定,“金桃园大厦中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依据《物权法》规定自动续期,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届时请金桃园大厦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该位人员表示,金桃园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届满前6个月,应由该宗地当时的共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不过,对于非住宅部分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究竟该如何续期,深圳规划国土委表示,由于目前《物权法》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所以需要等待国家有关部门更细化的规定出台后才能明确。 赵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