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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标准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在18个省份建立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9日 1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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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

  李继学

  本报讯 从财政部获悉,截至6月底,北京等18个省份建立起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联动措施包括短期和长期两种,即物价短期上涨,为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物价持续上涨,相应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其他省份将于今年年底前建立这一机制。

  目前,各地建立联动机制的保障范围主要是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金人员等困难群体,部分省份还将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寄宿学校学生、城市“三无老人”、孤儿、边民等纳入保障范围。

  从联动机制启动条件看,多数省份以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为临界点开始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部分省份则以4%为临界点;启动提高低保标准的条件多是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或9个月以上,个别省份为1年以上。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多数省份以现行低保标准乘以月度生活费用价格同比涨幅来确定,部分省份则根据物价指数涨幅分类分档确定。

  今年上半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要求各地在2011年年底前建立起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受到影响。

  该通知明确,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依据,确定联动机制启动和中止临界条件。当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涨幅达到临界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一定时期回落至临界条件以下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一定时期以上时,要按照正常程序,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统筹地区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程序,适当提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