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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中国企业以离岸方式避税 猫鼠游戏仍在继续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2日 14: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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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2011年第30期封面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南焱 实习生 王永福|北京报道

  有一个细节至今都让商务部研究员梅新育印象深刻。

  2005年的一天,英属维尔京群岛的财政部长、国际金融中心主任、金融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访华,并邀请梅新育一起在王府井全聚德吃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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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间,梅新育注意到了一个细节,这几位黑皮肤的客人,他们的筷子用得非常熟练,甚至可以很熟练地夹起花生米。

  “当时我就想,他们跟中国人打了多少交道,才能把筷子练得那么熟练。”梅新育感慨道。

  据商务部资料显示:200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和地区中,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算排名,英属维尔京群岛位列第二为159.54亿美元,开曼群岛第五为31.45亿美元,萨摩亚第八为25.5亿美元,毛里求斯第十为14.94亿美元。

  早在2004年,梅新育领衔的团队主持过《中国与离岸金融中心跨境资本流动问题研究》的课题报告。报告显示,2004年第一季度,英属维尔京群岛在中国外资来源中位列第二,开曼群岛、萨摩亚分别位列第七位和第九位。报告中揭示了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大约有4000名腐败犯罪分子逃到国外,带走500多亿美元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是通过离岸公司向外转移的。

  此报告甫一公布,立即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重视,温家宝总理和时任副总理黄菊分别做出批示,要求金融管理部门尽快提出解决办法。

  梅新育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做的这个课题竟然改变了国家的投资政策。

  2005年10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75号文”)。“75号文”要求境内居民设立或控制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之前,应持一系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并且制定了详细的流程和文件目录。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下称“10号文”,2009年6月做了修订)。“10号文”控制了关联并购(用自己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来并购自己的境内公司,需要报商务部批准,权限不能下放),规定了海外上市须证监会审批的内容。

  在这两份文件中,“10号文”的颁布,意味着境内企业注册离岸公司进行返程收购的终结,此是两份文件中对离岸公司最狠的“杀手锏”,其次是“75号文”。

  但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10号文”和“75号文”依然未能阻断境内企业和老板通过离岸公司返程回购的脚步。

  胡小姐(化名)是北京一家专门做代办注册离岸公司的企业的业务顾问。在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数码大厦办公楼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以办理离岸公司的名义,向她进行了业务咨询。

  她详细地介绍了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的具体做法。

  “您是做投资,还是做贸易,或者为了避税?……”她问道。

  “这有区别吗?”据胡小姐介绍,如果纯粹为了避税,维尔京公司就可以了;如果要投资或者上市,开曼公司更合适;如果是转移资产,任何离岸公司都可以。

  在回答了记者的咨询后,她递给记者一份操作材料。这是一份详细介绍如何规避“10号文”和“75号文”设立离岸公司的材料。

  这家公司共有十余名业务顾问。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代办离岸公司的注册。每个月有30笔左右的业务。

  据她介绍,注册设立一家离岸公司非常简单,一般只需要20多个工作日。维尔京公司,注册费用需要8000元;开曼公司需要两万多元。开曼费用高的缘故,是因为开曼公司可以在美国、香港、英国等地的证券市场上市。

  为什么中国内地企业就不能直接赴海外上市呢?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研究员董裕平对《中国经济周刊》表示,直接从中国内地赴海外上市,需要在法律方面、会计审计报表等方面,按他国的标准进行转换,然后再送去审计。“这个成本太高,也很麻烦,如果利用离岸公司就很方便。”

  据北京市工商局的数字,这类“代办公司”,目前北京就有70余家,全国就更多了。

  很多知名的国企和民企都注册了离岸公司,实现海外上市和资本运作的目的。如中国石化、中国联通、中海油等,民营企业如新浪、网易、百度、碧桂园、巨人集团等,以及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如鼎晖、联想投资等,离岸公司为他们描绘了一个个神奇的童话。

  离岸公司们不断编造着规避税收、海外上市、曲线规避对外资行业限制、资本运作、跨境并购、全球贸易以及资产转移的神话,令各国的监管部门头疼不已。

  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稍早前在一次内部培训会上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多次请求中国证监会对在美上市的“中国概念”公司加强监管。可是尚福林他们却发现,证监会根本无法监管那些公司,因为它们都是“离岸公司”,不在中国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内。囿于法律现实,尚福林只能对美国证券交易会表示爱莫能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