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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股份(600716.SH)今日发布关于民事诉讼的公告,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置业”)于2011年8月1日接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应诉及告知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事由为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南京建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诉凤凰置业(被告)有关合作房地产纠纷案。
公告称,原告于2007年11月,通过公开招投标交易方式取得南京市NO.2007079地块。原告于2008年8月11日和凤凰置业签署《合作协议》,将该地块中的雨花台区西营村地块(规划总建筑面积为193300平方米)转让给凤凰置业。为了有利于项目转让,通过双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的方式进行转让。原告又与凤凰置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原告将所持有的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凤凰置业,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成为凤凰置业的全资子公司。
此外,双方在2008年《合作协议》中约定,项目由原告按每平方米11300元的均价承包销售,销售结束时销售价格不足部分由原告弥补,超出部分扣除所有国家规定的税费后归原告所有。事后,原告并未按照凤凰置业要求与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包销协议。2009年10月,原告南京赛特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京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江苏东恒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担任该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和销售代理,原告实际未对该项目进行承包销售。
由于后来“凤凰和美”第一、二期的销售价格均超过了11300元/平方米,原告起诉要求凤凰置业支付超过11300元/平方米的差价款项。
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23万元;判令被告将已销售的“凤凰和美”项目第一、二期,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11300元/平米以上部分的款项合计38550万元支付给原告;此外,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但是,凤凰股份认为,原告未按照《合作协议》之精神签订包销协议,未实际充分履行合作协议条款,因此无权对价差部分主张权利,但由于本案尚未经过法院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尚无法准确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此案最终结果如何,《证券日报》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