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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布防保险业突发事件 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初报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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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和《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并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总分结合、专项为辅”的原则,在对所面临的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即总体应急预案、分类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尚未制定分类应急预案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在 2012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省级及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在 2013年年底前制定完毕,保险公司县级分支机构应当在 2014年年底前制定完毕。

  《通知》还要求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同时明确了 12项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制度变更等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本辖区、本公司保险财产损失 5000万元以上或者人身伤亡赔付 3000万元以上的事件,以及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安全事件;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可能引发大面积保险索赔的事件;保险公司现金流出现支付危机,或者偿付能力突然恶化可能导致破产的事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计算机系统发生系统性故障,造成大量客户数据资料丢失,或者导致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可能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事件; 100名以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从业人员集体上访以及采取其他过激行为,或者虽然不足 100人但影响恶劣的事件; 100名以上投保人、被保险人集体退保或者起诉保险公司的事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或者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新闻媒体和公众广泛关注的事件;与保险相关的涉嫌非法集资的事件;外资保险公司境外母公司出现严重危机,严重影响其在中国境内业务开展的事件;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及其省级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突然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事件;《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的事件;其他严重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危及保险业安全稳定的事件。

  《通知》规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分为初报、续报和结案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并在 2小时内向上级机构和所在地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初报;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属于需要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报告的突发事件,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情况后 2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办公厅进行初报。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要求保险业应参与全社会应急管理工作,推动保险知识列入灾害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内容,提高各级政府及人民群众利用商业保险转移化解风险的能力;推动保险机制进入各级政府灾害事故风险防范制度安排和应急管理机制。同时,保险公司应当积极研发适合社会公共突发事件的保险产品,特别是巨灾保险产品,优化业务流程,强化客户服务,切实提高服务社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