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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炒房团开远遭抗议追踪:政府出面协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4:4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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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上午,记者再次到开远市灵泉西路发现,头天晚上还贴在商铺门头、挂在行道树上的喷绘标语都被撤走了。灵泉西路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一位商户告诉记者,2日下午,市委副书记马国庆接访了租户代表,从情、理、法的角度对代表做了工作,表示市政府会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协调解决好此事。 3日早上,大家就把抗议标语全部撤下了。

  开远市提供的信息显示:涉及铺面16间15户。其中5户已向房屋业主交了订金,但未签协议;8户既没交订金,也未签协议;1户已被房屋业主收回;1户到9月份到期。

  昨天上午,开远市政法委书记蒋文革约访了房屋业主代表,经大量的疏导工作后,房屋业主方同意减免4个月的租金,到9月30日对既不签订协议,也不搬走移交房屋的,将起诉到法院,并追回4个月的租金。随后,蒋文革又约谈了原12名承租户代表,通报了房屋业主的条件。

  因为房租并没有降低,承租户代表拒绝了房主的条件。

  在约谈中,房主称,如果降低了灵泉西路的房租,那么人民北路那些签约了的承租户反弹怎么办?

  一承租户昨晚对记者说:“虽然减免了几个月,但他的房租单价仍然很高。我们不会答应的。我们争取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而是开远所有商户的权益。”

  截至记者昨晚发稿时得知,开远市政府仍将继续牵头组织双方协商解决此事。

  【热点回应】

  “我没卖房,怎么能算炒房呢?”

  针对商户抗议自己为“炒房团”的标语,新房主李兆西跟记者说:“我不是炒房,我房子都没有卖,怎么能算作炒房呢?”

  对于李兆西不是炒房的说法,几位商户向记者分析说,他大幅提高租金就是为了找下家。灵泉路上的房租基 本上是每平方米每月90元至110元,他大幅提高到260元,这就是要借助商户来为他宣传这个地段是高房租,可以引来更多的下家。不了解情况的下家就又会 出更高的钱买下这幢商铺。这样,商铺的房租会不断上涨。

  【事件反响】

  浙江温州商会——

  “这是‘温州炒房团’在国内首次遭遇抗议”

  “温州炒房团”在全国都有很高知名度。昨日,长期关注“温州炒房团”动向的上海《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徐闻看到本报报道的“温州炒房团”在开远遭遇抗议后,即跟浙江温州商会联系。商会称:这是在全国遭遇的首次抗议。商会认为不可思议。

  不过,徐闻认为:国家对一线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就采取了许多的压抑措施,并且也要求不要让炒房这种投资、投机性风波波及到全国其他地方。如今却发现“温州炒房团”已经扩散到了云南的州市县,这是一种新的动向,很值得关注。

  记者得知,开远的“温州炒房团”不仅买下了原饮服公司在灵泉西路上的一、二楼商铺,而且人民北路一段、体育场部分商铺及体育场上段的商铺都已被他们买下。

  【新闻拓展】

  当地工商官员认为房租合同有多条“霸王条款”

  有商户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出租方给商户的《房屋租赁合同》。甲方为出租方李兆西、虞上忠,承租方为租房 商户。《合同》的第三条第五款写着: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所有租金及费用均为税后净收的款项,因双方的租赁关系及与此相关的关系所产生的税收、费用等均由乙方 全部承担,乙方应负责按规定的项目和金额进行缴纳。

  为此,有商户认为:收了房租就理所应当承担纳税义务。如果转到租户头上,那加上税收就不只一间每年18万的租金了。

  《合同》的第六条为:租赁期间,若甲方将出售该房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若甲方将该房屋整体出售则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规范管理科张楠科长看了《合同》后说:这两项都是霸王条款。第三条第五款是 将应当由自己承担的纳税义务等,强行转嫁给了另一方,属于强行摊派。第六条则剥夺了乙方的优先购买权。如果乙方有能力买房、也有意愿买房,为什么要求人家 放弃整体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呢?

  开远地税局一分局领导向记者介绍: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也应当纳税,而且纳税主体就是收取房租的人。

  任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