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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个税扣除标准调低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6:0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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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熊焱)财政部上午发布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应作了调整,并将从9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