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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多项违规被罚15万元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04日 16: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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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1〕15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

  主要负责人:张杰

  2011年3月7日至4月2日,我局对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进行了综合性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营业费用列支不真实

  (一)代理手续费列支不真实

  2010年,该公司以不实列支手续费的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439923.81元,在“手续费支出”科目项下对同一保单重复计提手续费。

  其中,财务凭证201002003226号、201002003240号、201001009145号、201002004494号、201002004496号、201003006270号、201003006256号、201004006800号、201004006803号以上述方式支付内蒙古利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267276.57元;财务凭证201006004353号、201008005937号,201012009052号支付内蒙古呼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41536.82元;财务凭证201002003236号、 201002003237号、201005007002号、 201007007894号、201010004604号支付内蒙古玖阳汽车销售公司31110.42元。

  (二)业务及管理费用列支不真实

  2010年,该公司营销服务部以“安全保卫费”、“电子设备运转费”等科目列支业务及管理费471000元,用于支付内蒙古利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手续费。

  凭证号为:201008007455号、201009005979号、201009005989号、201010006994号、201011006046号、201011006606号、201011007294号、201011007337号、201010006973号、201011007288号、201011007292号等。

  二、净保费入账坐支经纪佣金

  2010年,该公司与内蒙古超高压供电局签订了财产一切险和机器损坏保险,保单号为PQSB201015013300000001-PQSB201015013300000019、PQYC201015013300000001-PQYC201015013300000019、PQSB201015010200000001,应缴保费合计2027266.72元,实际收到保险费共计1865085.38元,余额162181.34元长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直接扣除,抵作保险经纪佣金。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监局调查笔录、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不实列支营业费用、净保费入账财务凭证、关于2010年重复计提手续费的说明、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单有关情况的说明等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不实列支营业费用、净保费入账坐支经纪佣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在申辩材料中称,净保费入账是由于经纪公司操作不当,并非公司主观所为。经查,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财务原始凭证反映经纪公司将扣除了经纪佣金的净保费划入该公司账户上,但在记账凭证上却反映该项业务全额入账。其中的差额资金(佣金)以“银行存款”科目一借一贷的形式入账,但既没有银行进账单,在银行存款对账单上也没有查到该笔资金入账。该笔业务存在空转银行存款科目行为,导致财务数据不真实。因此,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综上,依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财险呼市分公司处以罚款15 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