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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姜煜)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通知,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该标准将从9月1日起执行。
通知中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同时还规定,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通知还要求,停止执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的相关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黄桦表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采取的是与个税扣除标准相平衡的原则。这一方面可以使个体工商户享受到与普通从业者一致的税收政策,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个体工商户的税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