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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8月9日电(记者崔静、江国成)中国政府网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我国将采取措施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拓宽牧民增收和就业渠道。
这些措施包括: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不断提高牧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牧民转产转业。
为了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意见》提出,要发展特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提高产品附加值。在保护草原生态的前提下,有序开发矿产资源,整顿开发秩序,提高开发水平。积极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有序开发建设水电,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
在加大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方面,《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在牧区发展的清洁能源和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优先布局建设并审批核准。现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企业技改贴息资金和生产补助资金等对牧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牧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促进牧民转产转业,《意见》指出,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转移就业牧民提供免费就业信息和职业介绍等服务,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牧区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等政策,提高牧民素质和转产转业能力,减轻草原人口承载压力。
《意见》同时提出,将针对牧区特点,完善草原畜牧业生产补贴政策。继续实施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在对牧区肉牛和绵羊进行良种补贴基础上,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在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8个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中央财政每亩补贴10元;对牧民生产用柴油等生产资料给予补贴,中央财政每户补贴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