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9月1日前薪资不适用个税新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13: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特区报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市地税局:适用旧规定还是新规,以何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准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谭德波)距离个税新规实施还有20余日,昨日,深圳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对具体实施细则进行了解答。记者获悉,适用旧规定还是新规,以何时取得工资薪金收入为准,和税款申报入库时间没有关系。

  8月份发工资,9月份才申报,那么该不该享受新规的减除费用标准呢?针对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地税部门相关人士指出,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申报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某纳税人2011年8月3日取得工资5000元,其应纳税款虽然于9月6日入库,但不能享受35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

  记者还了解到,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减除2000元法定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附加费用,减除费用总额为4800元。新规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目前,深圳市地税局正进行一系列新规实施前期准备工作,对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和代扣代缴软件程序进行调整、测试和人员培训,确保届时的征收工作顺利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