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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地方政府 不能发地方债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0日 1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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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商报讯】 在延迟一年后,预算法修订立法仍难成行。将于8月底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不会审议预算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近日对记者说,“何时提交审议,并没有确定的时间表。”

  按工作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任,都会拟定出台五年任期内的立法规划,且每年拟定当年的立法计划,并于5月前后向社会公开。

  全国人大常委会官员告诉财新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2011年立法计划已在内部公布,但没有考虑向外界公开。

  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今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将继续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不会让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财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