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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证监会就《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规范了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同时支持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基金销售。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称,目前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中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未受监管;二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受制于支付环节,支付成本较高;三是销售账户体系缺乏规范,监管难度大。
本次《征求意见》引入销售账户的监督机构,监管机构为中登公司和具体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其要求监督机构和账户开立人签订监督协议,并在违约责任约定不明时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负责人介绍称,目前民生银行和浦发银行已经成为上述监管的试点银行。引入该项机制后,未来将有更多商业银行纳入到监督机构范围内。
另外,《征求意见》还规范了销售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等账户运作行为,要求销售账户的日常运作遵循“封闭运行、定向划付、同基金投资人返还、自有资金分开交易、禁止担保”等一系列原则。
在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服务方面,有关负责人对此表示支持,并称,这将降低支付成本,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此次《征求意见》作为《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两者皆定于2011年10月1日起同步实施。所有在此日期后提交申请参与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机构,都必须满足该规定的要求。
同时,考虑到目前监督机构数量较少,拟在颁布本次规定的公告中明确已开展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应当在2012年10月1日前对于监督机构的有关要求予以落实。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