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经济台 > 财经资讯 >

我国将按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分类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5日 18: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人民网北京8月15日电 (记者 曹华、贺霞) 记者今天下午从银监会获悉,将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监管的新规定做了说明,据称,《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并将将按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分为四类。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对商业银行实施分类监管是行之有效的监管实践。我国现行资本监管规则将商业银行分为资本充足、资本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三类,三分类方法主要是基于2004年初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达标的实际而确定的。

  鉴于目前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已远高于最低资本要求,《办法》对商业银行分类标准和分类方法进行较大修改,依据资本充足率水平将商业银行分为四类,分别为:第一类银行(满足全部四个层次资本监管要求的银行);第二类银行(满足前三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但未达到第四个层次资本要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银行);第三类银行(仅达到第一个层次资本要求[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其它三个层次资本要求[储备资本要求和逆周期资本要求、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的银行;第四类银行(未达到最低资本要求的银行)。

  《办法》还明确了随着资本充足率水平下降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的一整套监管措施;《办法》实施后,商业银行若不能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将被视为严重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银监会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新的分类标准标志着我国资本监管的重点将转向达到最低资本要求但未满足全部监管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