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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资质新规仍需完善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17日 2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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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报见习记者 李佳璇

  日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前相同,对于开发商的资质等级,新《规定》中仍然分为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资质等级。不过,前三个级别的注册资本均较2000年的《规定》有了大幅增加,提高了门槛。新的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出了诸多限制,但是在笔者看来,还是存在着许多问题。

  首先,征求稿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处罚不够严厉。在现阶段,我国房价节节升高,每平米的房价基本在万元以上,对于囤积土地、擅自变更容积率、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及其他严重违法开发行为,仅仅处以最高额为3万元的处罚,对于财资雄厚的开发商来说,是否显得太过轻松?

  其次,行业入行门槛较低。与原规定相比,四级资质的开发企业,其注册资本仍然还是只要求100万元,对于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显得稍少,如此低的入行门槛,可能会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良莠不齐的现象。此前,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的注册资本要求5000万元以上,此次提高至2亿元以上;二级资质也由2000万元以上提高至1亿元以上;三级资质则从800万元以上提高到5000万元以上。前三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平均增长了4-6倍,而四级资质的开发企业注册资本仍为原来100万元,略欠妥当。

  第三,按照新的规定,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可开发3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而正如之前中原地产的三级市场研究总监张大伟说的,“以北京为例,截至昨天,出让的132块土地中,超过30万平方米的只有6块,其中只有1块包含住宅属性。也就是说,一般开发商基本就可以承担所有开发。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对开发商降低了要求。”房子关系一生的大事,轻易降低开发企业的资质要求,一旦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不仅会令整个市场信誉降低,还将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最后,按照新规定的要求,如何界定“哄抬房价”这一概念?由于这是一部管理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的行政条例,界定“哄抬房价”似乎不是分内之事,但是该条例中并没有指出具体的标准来界定“哄抬房价”的概念,这恐怕将给新规的执行带来诸多不便,所以,新规定中应该做出相关解释,这样才能保障其在未来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发挥出实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