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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对业绩造假须深层追问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3日 13:0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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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宏章

  继银广夏、*ST大地之后,资本市场又一颗“定时炸弹”或将引爆。8月18日,紫鑫药业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称:8月16日,《中国证券网》刊登并被各网站转载的标题为《自导自演上下游客户紫鑫药业炮制惊天骗局》的报道,公司正对相关报道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公司股票于8月17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待调查结果公布后复牌。

  据媒体调查,紫鑫药业以人参贸易为托,大肆注册空壳公司,隐瞒关联交易,进行自买自卖,与上下游客户在2010年所进行的大量人参买卖交易存在虚假交易的嫌疑。假如公司核实结论与媒体调查结果一致,紫鑫药业无疑就是继银广夏、*ST大地之后,又一颗即将引爆的“定时炸弹”。

  紫鑫药业这颗涉嫌业绩造假的“定时炸弹”一旦引爆,首先受损的无疑是那些二级市场投资者。显然,未能脱身的投资者正在面对“定时炸弹”即将引爆的现实,并进行着相应的思想准备和最坏打算。实际上,受业绩造假影响的不仅是那些持有紫鑫药业股份的“门内”投资者,还包括未持有紫鑫药业股票的“门外”投资者。在心理层面所受到的惊吓、对上市公司诚信的担忧,以及对股市投资的惧怕等,“门外”投资者一点都不亚于“门内”投资者。

  本来,在两千多家上市公司里,偶尔出一两家问题公司不足为奇,投资者只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掌握相应的投资方法,完全有能力做到隐患可防、风险可控。但问题是,一些人为制造的“定时炸弹”,本来可以避免的失信问题为何总是难以避免、防不胜防,特别是业绩造假这一投资者深恶痛绝的股市“毒瘤”为何迟迟清除不了,以至于一些投资者只要一提及资本市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人为问题,就会诚恐诚惶、心有余悸?虽然导致业绩造假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笔者认为,法律不够健全,处罚不够严厉,违法所得与违法成本之间的落差过于悬殊,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一般来讲,作为业绩造假的主体不会不知道造假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某种程度上讲,一些业绩造假“炸弹”的制造者之所以明知违法却还是不惜以身试法,正是在对违法所得与违法成本、造假机会与造假风险反复评估、再三权衡基础上才作出的斗胆决定。这也从一个侧面暴露出业绩造假者不仅丝毫没有畏惧法律红线,而且频频挑衅法律底线这一现实。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业绩造假问题,必须针对违法者的特殊心理,采取强有力的综合措施。

  譬如,对于业绩造假的问题公司,有关方面首先要从思想上树立起“零容忍”的监管理念。对于造假公司,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从严查处的原则,该退市的坚决退市,该退钱的全额退钱,该赔偿的毫不留情。在此基础上,再追究问题公司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采取经济、行政、刑事等综合措施,使得相关公司和人员不仅得不到因造假带来的任何好处和便宜,而且由于违法成本远高于违法所得、造假风险远大于造假机会,不得不付出因造假带来的巨大代价。与此同时,再辅以完备的法律、严格的执法,使得所有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都能敬畏法律、不敢造次。惟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业绩造假问题,还资本市场以一方净土;也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投资者的后顾之忧,增强股市投资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