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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发商"偷面积"有"紧箍咒"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6日 15: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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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赠送超大阳台、买一层送一层、赠送地下室……这些开发商宣传语,将从今年10月1日起,被戴上“紧箍咒”。今天上午召开的市建设规划管理工作会议,正式印发《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副市长沈骏出席会议并讲话。

  相关部门透露,这一《暂行规定》主要针对上海建筑设计中容积率计算标准不一、引用法规依据混乱、造成开发商“偷面积”严重等问题,期望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建筑面积计算的种种问题。

  设备层高于2.2米计入容积率

  在建筑中,往往有“设备层”的说法,即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设备和管道且供维修人员进入操作使用的楼层。《暂行规定》明确,高度在2.2米以上的设备层,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但超过建筑标准层高度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设备层兼作避难层中存在其他非避难空间的(如楼梯间、电梯井、其他功能性用房),该部分非避难空间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不高出室外地面1米

  不少开发商卖房时,往往以“赠送地下室”为诱惑。但具体操作中,有时地下室在地面以下的部分比较少,往往被处理成“地上室”,成为实际使用的面积。《暂行规定》明确,地下室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其建筑面积才能不计入容积率。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 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

  ■ 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

  ■ 除地下车库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地下室。

  商办建筑层高不宜超过4.5米

  不少商业、办公建筑,往往将标准层高设得很高,方便打出“买一层送一层”的口号。但这一做法,今后将被严控。根据《暂行规定》,商业、办公建筑的层高,不宜高出4.5米。超出4.5米的,按每2.8米为一层、余数进一的方法,折算建筑面积,并按折算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

  不过,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厅、回廊、走廊等公共部分,影院、剧场、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大型商业建筑的层高,不受这一条款的限制。

  阳台、飘窗不能无限放大

  由于阳台一般算1/2面积,这也让一些开发商找到机会,设计“超大阳台”。此外,一些楼盘也设计了超大的飘窗,以达到“偷面积”的目的。

  根据《暂行规定》,阳台的设计进深(取阳台围护结构外围至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超过1.8米(含),且其水平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8平方米的,可以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否则,必须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飘窗方面,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不应小于0.5米,飘窗高度应不超过2.2米,且自外墙墙体结构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超过0.6米。否则,应按挑出外墙部分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