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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3高管被诉 违规品售出超百万个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7日 14:5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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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闻晨报》报道,昨天,宝山区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因“问题馒头”而案发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提起公诉。这一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4月11日,央视《消费主张》栏目曝光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是白面染色制成,制作过程中以甜蜜素代替白糖,加入防腐剂防止发霉。馒头生产日期标注为进超市的日期,过期馒头被回收后重新销售。4月12日,上海工商部门对相关超市进行了检查,下架封存了“染色”馒头6048个。盛禄公司被责令停产整顿,企业责任人被控制。

  此次检察机关经审理查明,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维禄,伙同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生产主管谢维铣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仍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规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并销往本市一些连锁的超市卖场。从2010年10月至案发的2011年4月,共销售“问题馒头”27万余包,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按照每包4个计算,销售数量超过百万个。

  此外,在执法中还发现,盛禄食品有限公司还将超市退回的过期或即将过期的部分馒头作为原料继续生产加工,以及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等违规行为。

  问题1:“柠檬黄”有毒吗?

  本案涉及的在“问题馒头”中掺入的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是否如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具有毒性?

  检察人员专门求教了上海市食品添加剂行业协会秘书长、高级工程师杜世祥。国家对食品添加剂有严格的规定,须经卫生部批准并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单公示。食品添加剂和一般化工原料有严格的区别,三聚氰胺、“瘦肉精”等属于化工原料而非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是经国家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按照使用功能划分,属于合成着色类食品添加剂,其在食品中被允许使用的范围很广泛。但根据有关标准,馒头作为发酵面制品类的食品,所允许使用的添加剂中没有“柠檬黄”。由此,在馒头中添加“柠檬黄”的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规定,是“一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

  问题2:“问题馒头”定性适用何法条?

  为何叶维禄等3人从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再到提起公诉,都是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叶维禄等3人在馒头中违规使用的“柠檬黄”,并非是法律规定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因此,其行为不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其添加了“柠檬黄”的馒头属于不合格产品,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