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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特约评论员 徐立凡
溢油事件发生以来监管的进程,如同法规行政之威击打到棉花之中。海洋执法部门固然勤勉,康菲公司则照旧傲慢。
距离国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彻底排查溢油风险点,彻底封堵溢油源”的最后期限8月31日时间已所剩无几,国家海洋局就在渤海蓬莱19-3油田C平台附近发现了新渗漏点。此前,康菲刚刚单方面说溢油源已完全封堵。
发生溢油事故已近三个月,事件曝光也近两个月,不但没有看到封堵溢油源、清污、生态赔偿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在最后期限将至时,却还在是否出现了新渗漏点的环节上绕圈圈。从溢油曝光前的重重迷雾到如今是出现了新渗漏点还是旧的“油基泥浆”,仿佛是一出出“罗生门”及其续集的不停演出,不停地向观众展示着海洋生态执法的费劲和无奈。
不能说,海洋执法部门没有尽力。自7月13日开出首张罚单以来,海洋执法部门与康菲公司的攻防就从未停歇。到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8次约谈康菲,其间,还采取了现场督察、警告、要求道歉、多次发出通知、设定最后期限、组建律师团预备起诉等方式,督促康菲端正态度,尽快解决问题。可以说,能用的督察手段基本已经穷尽。但康菲公司似乎不为所动,道歉含混,清污缓慢,对于受污地方政府的索赔要求更是懒得理会。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康菲公司此前声称的“溢油源已完全封堵”的说法,是为了规避期限内未完成封堵面临处罚,而进行的技术性搪塞。
溢油事件发生以来的监管进程,如同法规行政之威击打到棉花之中。海洋执法部门固然勤勉,康菲公司则照旧傲慢。从这个令人遗憾甚至愤怒的进程中,显示出来的不是执法的无力,而是立法的无力。当我们愤怒于康菲公司与其在其他国家迥然不同的懈怠时,是否想过,我们的海洋立法的健全度也与国际水准迥然不同?当我们吃惊于康菲公司的招聘方与合作方中海油何以近乎置身事外时,是否想过,合资条件与合同过于看重利益与分成,而轻忽环境责任的规定与分担?
责任不界定,则自然地理条件可能成为推脱责任的说辞;立法不严谨,则污染所至地区的人们可能成为最后的承受者。因此,在给康菲公司设定堵漏最后期限,积极开展求偿之时,别忘了给完善我们的海洋立法和合资合同也立个期限。否则,即使这次所有的漏油点堵上了,也难免再出现下一个漏油点。从这个角度说,蓬莱溢油事件,不只是海洋局与康菲公司的博弈,也应看做是我们能否告别旧的海洋法规和监管手段、建立新的游戏规则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