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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起下调二手房交易中介费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30日 17:3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上海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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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发改委、市住建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及《关于加强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向住宅买卖双方收取的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标准统一下调0.5%,同时规范经纪机构收费行为。

  北京市现行住宅经纪服务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于1997年制定,一般代理服务最高收费标准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5%,独家代理服务为房屋成交价格的2.8%。根据北京市新的收费政策,住宅成交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下、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及以下、2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以上,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均下调0.5%,分别为成交总额的2%、1.5%、1%和0.5%。初步测算,政策实施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水平将下降20%以上,其中独家代理服务费用水平降幅在30%左右。

  过去住宅买卖衍生的其他服务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新的政策明确了三项业务量较大、实际收费较高的其他服务收费标准:代办房地产登记、代办贷款、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最高服务收费标准分别为500元/宗、300元/宗、200元/宗。政策实施后上述三项服务费总额将下降80%左右。(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