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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谈产品风险、隐瞒实际收益率、夸大预期收益率……对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中存在的种种痼疾,监管层一直严加管控,但银行的某些行为却令监管层“苦口婆心”变成“一纸空文”。
昨日记者在深发展银行某支行发现,该行电子屏上不断滚动显示如下的理财产品发售信息:“现发售92天理财,年化收益率5%-5.2%;109天,收益率5.4%-5.6%。”业界人士指出,在收益率的表述上,该信息并不规范,这样的信息存在误导嫌疑。
在深发展银行网站,记者找到了这款名为“聚财宝现金溢2011年372号人民币理财产品”的说明书,其中明确提示该产品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同时,在收益率一栏也只标示出是“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在理财收益率测算一栏,依旧是“本期理财产品持有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6%”。只有在产品说明书最下方,用不够明显的字体指出“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深圳发展银行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
银监会曾多次明确提出,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并不相当于产品的最终收益率,特别是发售新产品,一定要标清是“年化收益率”还是“预期年化收益率”。但是在深发展银行某支行的电子屏上只用了“年化收益率”、“收益率”的字眼。
记者同时查阅了6月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第三章“宣传文本销售管理”中,第十三条明确指出,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不得有误导性陈述、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
众所周知,产品收益率是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最为关注的问题,不过,产品的实际收益情况可能并没有表面上那么高,最终收益为“零收益”、“负收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果产品本身是保本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销售时直接说‘年化收益率’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是非保本浮动型收益产品,不加以如实阐述,很可能存在误导嫌疑。” 中国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对此指出。
对此,刘彦斌指出,这类现象屡禁不止,银行就相当于一个“卖家”,“卖家永远不会说自己卖的东西不好”,所以吸引更多消费者的办法就是尽量淡化风险。
另有专家建议道,对于理财产品存在的种种痼疾,法律与行政手段的实施固然必要,但更为重要的是深谙金融规律的银行对自身的理性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