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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社局、国税局和地税局9月1日联合发文,今年起,对在该市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最高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应当缴纳的相关税费。
为支持和促进就业,南京市还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具有加工性质的中小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