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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名税“免征”还是“不征” 应按法定原则征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3日 15:0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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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房产证加名是否要征税,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发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对这两个部门的解释文件,仍有两个问题急需厘清:

  其一,房产加名是属于“不征税”范围还是“免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房产加名本属于应税范围,需要交纳契税,不过国家给予免税,是税收优惠。但是,实际上网民对房产加名是否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还需法理论证。

  其实,财政部规定房产加名免税,实质上是基于“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既然定性为赠与行为,那么还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政部的税法解释就不应该只对契税做出解释。

  其二,既然将房产加名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契税应税范围,按照法定程序减免税的权限应该是国务院,而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因为减免税、税率、征税对象等税收基本的要素的修改,实质上是对税法的修改。这两个部门只能是提请国务院对房产加名减免契税。可现实仍然是两部门的一纸令下。

  当然,在婚房加名问题上满足了民意,减免了税收。可是,一个不能遵从法定原则征税的现实境界中,最终可能损害纳税人的基本权益。“房产加名税”、“月饼税”就是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解释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