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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不应“含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5日 17: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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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院关于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不属夫妻共有财产的解释,引发许多在房产证上无名的夫妇急于加名的忧虑。而某市“加名税”的做法,又让许多夫妇面临无端的巨额财产税。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终于下达了夫妻之间房产权证加名不收税的通知,使得由“月饼税”“加名税”等引起的公众对税收政策的质疑略有缓解。

  税收是在公民创造收入的条件下,国家按法律规定征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税收得到国民支持的重要前提。税收,历来只与生产、流通环节的经济来往有关,从来没有与“没有经济来往”的婚姻有关。

  当然,世界上是有借婚姻发财的事,这只有在离婚或一方死亡时才能实现实质性的财产转移。但在婚姻存续期的这种发财,是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分配,这些财产在取得的时候已经依法缴纳了税收,这次分配就不应该再征税。更不要说“加名”这种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相互对婚姻承诺的非经济来往了。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我们的税收政策应该更多地为社会稳定出力,也就应该为促进家庭稳定出力。就目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而言,征收的基础应该以家庭的人均收入为基数,因为没有工作的家庭成员在家务劳动中是同样有所付出的。家庭中直接有经济收入的成员的收入,实际是家庭成员(包括没有工作的成员)共同的收入。据此,才有所谓离婚时的共同财产分配的法理基础。

  现在,只对有收入一方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本不顾其所需要负担的家庭,这种借口“计征困难”的懒政,实际是税收政策侵犯了家庭利益。因为,按市场劳动力属于可交易商品计,有收入一方应该支付另一方家务劳动报酬,而这里也是有免征税额的!

  正所谓“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除了平均分割共有财产外,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离异后有收入的一方对无收入或收入低的一方,还需要支付维持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抚养费用,直至其又有新的收入为止。因为,一旦弱者陷入困境,社会救助就要花纳税人的钱,这是不公平的。

  税收政策必须在强调合法性的同时,更多体现人性关怀,尽可能降低民众的负担,而不应该一味地强调“应收尽收”。就如“月饼税”征收虽然有依据,但我还是要说:这本来应该由政府发的月饼,企业替你发,你还要加到职工个人所得来征税,是不是过分了点?因为我们的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

  在涉及婚姻财产分割政策上,税收政策应该尽可能远离婚姻,不要在还“八字没有一撇”的“离婚”上,自己去惹屎上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