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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 须投保人同意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8日 08:2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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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网站7日发布的《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征得相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实施保险业务转让方案。分析人士认为,《办法》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行为,完善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办法》将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据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的保险业务转让,是指保险公司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通过业务转让,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这种自愿转让不同于《保险法》规定的强制转让。

  《办法》明确,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偿付能力充足,且受让保险业务后,其偿付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在受让业务的保单最初签发地设有分支机构等。

  《办法》规定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