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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近日颁布《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之间保险业务转让相关问题做出规定。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转让全部或者部分保险业务,达到自愿退出保险市场或者剥离部分保险业务的目的。《办法》强调,保险业务转让行为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受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继受转让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此外,为保障投保人等主体的合法权益,接受业务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转让方保险公司须就转让相关事宜书面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并须征得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