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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7 日,信达地产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由于,信达地产原大股东北大青鸟欠建设银行贷款2.8亿元及其利息,从而信达地产应付担保责任。
对此,信达地产反驳称,此项贷款发生在 2002 年 11 月 13 日(在公司重组之前),此债务应由北大青鸟负责清偿。
原大股东欠款2.8亿元
本次贷款起源于2001年6月29日,中国建设银行(2004年改制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银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与信达地产原第一大股东北大青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青鸟”)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建设银行向北大青鸟发放43,000 万元银行贷款,贷款期限为36个月,从2001年6月29日至2004年6月 28 日,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4.95%。,按季结息。
2002年11月13日,北京天桥北大青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鸟天桥”,2008年重组前公司简称)与建设银行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青鸟天桥将所持新疆广电的全部股权9,800万股(公司持股比例为49%),为北大青鸟上述债务中的 9,8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相关费用提供质押担保。
同时,北大青鸟、湖南长城通信网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通信”)、湖南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以下简称:“湖南网络”)分别以其在河南广播电视网络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持全部股权为上述贷款提供担保。
合同签订后,建设银行向北大青鸟发放了上述贷款;截至目前为止,北大青鸟尚欠贷款本金28000万元及其利息。
信达地产否认担保责任
对于信达地产原大股东的银行欠款,信达地产并不认账。信达地产称,新疆广电股权质押事项发生在 2002年11月13日(在公司重组之前)。公司目前尚未发现涉及该担保事项的会议记录、相关决议,也未发现在重组报告书和重组之前临时公告、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
在重组交易中,信达地产与北大青鸟、北京东方国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兴”)、北京东方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科技”)签订《重组框架协议》。
《重组框架协议》第 7.1.1 条相关约定:青鸟天桥“在历次年报、半年报、季报和《ST天桥资产债务清单》、《现行有效的合同、文件清单》如实反映了青鸟天桥资产、负债和或有债务的情况,不存在应披露但未披露的债务、或有债务和其他义务”;第 10.1 条约定:“北大青鸟、东方国兴、东方科技三公司中任何一个公司的义务,其他两个公司均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任何一个公司出具的承诺和保证,均为代表三个公司共同做出”;第16.2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其承诺或保证、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应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间接损失”。
另据《资产债务剥离框架协议》约定,除《ST天桥资产债务清单》所示的ST天桥(即青岛天桥)债务外,在董事会改选日前发生的债务、或有债务均由北大青鸟负责清偿。
如上所述,信达地产完全否认承担这2.8亿元债务的担保责任,而这笔债务则应该由北大青鸟负责清偿。信达地产表示,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矫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