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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厦门称按2000元起征点收个税事件纯属误解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07: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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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厦门、唐山等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对此作出回应,称会严格、准确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纯属误解。

  南都讯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上海、厦门、唐山等地方税务局以软件没有更新为由,仍按2000元起征个人所得税。上海市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对此作出回应,称会严格、准确执行国家税法规定,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纯属误解。

  10日,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上海市一家公司工作的吴先生前两天收到工资,令他和同事们不解的是,个人所得税没有按新起征点3500元征收,仍然按2000元征收。吴先生说:“我打电话给上海税务局,他们说因为软件没跟上,仍按2000元起征。我说这好像不是理由,他们说不管,没得到通知。”

  在厦门也出现类似状况。民众反映由于软件没有升级,不能适应新个税法的网上报税操作,地方税务局也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一位厦门市民表示:“前两天如果通过厦门市地税网申报个税,发月薪的、属于提前到税的企业,整个地税网系统没有跟上新个税法,没有更新。如果我们通过网上报税,只能按照旧的标准即2000元的基准点来扣。”

  上海市地税局:

  严格、准确执行国家税法规定

  据新华社电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地税局表示,全市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上海税务部门表示:若纳税人发现本单位未按新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或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请拨打12366咨询热线或登录上海税务网站(www.tax.sh.gov.cn)向市税务部门反映。

  厦门地税部门:

  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纯属误解

  据新华社电厦门市地税局11日晚间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因个税申报软件未升级,厦门等地仍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事件做出回应。

  有关人士表示,申报软件已经改造升级,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会出现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9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厦门市地税局税政二处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厦门市地税局即对该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专业人员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系统已于今年9月1日0时起上线运行。这位负责人表示,该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以来运行正常,没有出现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本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说,纳税人在9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方按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由发放单位于本月份代扣并于下个月申报代缴。而本月份申报的是纳税人上个月取得收入的税款,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