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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工商企业,理应由地方政府工商部门管理,但它从事的是金融机构业务,应该由银行业监管部门监管。银监部门因为不承认它是金融机构所以不愿意承担监管责任,而将风险控制的责任推给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不明确。根据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指导意见》,凡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地方政府,必须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目前我国一般由各地方金融办、央行地方分支机构、工商部门等联合监管,最终,这种“多头监管”变成了“无人监管”。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李明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