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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逢开学月 校(园)方责任险保障学生“一举三得”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13: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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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13日讯 金秋9月,正是学生们初入或是重返的时间,校园中又响起了朗朗的读书声;又出现了孩子们的欢声笑语;又出现了他们活泼好动的身影,无论是学生家长还是老师都不希望这美好的一幕截止于校园意外事故。近年来校园意外事故频发:如何能将学生在校园内的事故风险降到最低,保障他们的人身安全,维护校园内的正常教学秩序,成为了社会热议的话题之一,而保险作为风险承担体经常因此受到公众关注,让我们将目光投向公益性保险之一的校(园)方责任险,看看其如何在校园意外事故中发挥作用。

  何谓校(园)方责任险?

  此种保险通过赔付学校而间接保障学生。当在校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对学生依法应负的赔偿,此时,学校作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继而赔付学生。简单地说就是学校可以通过购买校(园)方责任险,将本来应当由自己承担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来赔偿,不仅有利于学校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而且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可谓是“一举三得”。举个例子,某高中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高一新生张某入校后进行封闭式军训,在高温35度的情况下站军姿,张某因中暑而栽倒,多处骨折。为此,张某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起诉学校在军训中未采取必要措施,致张某晕倒,要求学校赔偿。学校在组织军训前,未充分预见特殊体质的学生可能出现的不适状况,未能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哪些事故不在其承保范围内?

  就此我们咨询了人保财险责任险部门的相关人士,他告诉记者:需要学校注意的是,学生的故意行为,如自伤、自杀,在学校参与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行为等造成的伤害等,不在理赔范围。学校领导如果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也不在校(园)方责任保险理赔范围内。

  如何投保?赔偿额度何如??

  校(园)方责任险的投保人为学校,故由学校承担保险费用,校(园)方不得将购买保险费用转嫁给学生,部分地区由政府出资承担。根据学校的规模,通常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300-500万元,每人责任限额10-50万元,其赔偿范围包括:学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等。

  近年来,为了加强和巩固校园的安全管理,学校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贯彻执行,积极防范。但是意外事故具有不可预料性和客观存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只能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面积,却不可能完全杜绝事故的发生。此外,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其中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发生意外事故,对学校、园方的归责原则由以往的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学校、幼儿园在此方面管理上的风险。校(园)方责任险的开展,有利于减轻校(园)方或者政府在事故发生后的救助负担,对于维护学生利益,保障校园秩序,鼓励学校组织学生体育活动、出游活动以增强学生体质、保证学生身心健康都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