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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提示
审计署发布《9个省市2010年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专项资金审计结果》,抽查的206个应在“十一五”期间完工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中,有114个未按期完工,占55.34%。
审计中还发现,云南、湖北、天津、杭州等地的13个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污水垃圾处理资金,而是用于出借、股权投资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涉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财政资金3308万元、污水垃圾处理费4.95亿元、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贷款10.03亿元。据审计署网站
所在区域没有污水处理厂,居民们没有中水可以用来冲马桶,甚至所在小区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附近河道,但是买自来水的时候却缴纳着“污水处理费”——搜索一下,会发现很多人都对这样的情况存有疑问。但事实上,污水未处理却收取污水处理费,是有依据的。
这个依据就是《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其中规定: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所征收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可用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相关配套项目的投入,但在三年内必须建成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按理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建设投产需要资金,所以提前三年收取处理费也没什么不可以。但是这个文件在给各地提供收费依据的同时,并未详细说明如果三年内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没有建成投产,要不要停止收费?此外,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是不是“有就行”?那么,如果污水、垃圾处理率和中水使用率不足一半,收费率却达到了百分之百,是不是仍然可以“理直气壮”?
审计署抽查了9个省市,发现有好几亿的专项资金闲置,还有好几亿的资金被挪用,与此同时,“十一五”期间应完工的污水垃圾处理项目中,一多半没有完工。这就说明,很多人缴纳的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并没有完全用在垃圾、污水的处理上,说明大家花了钱,却仍要忍受垃圾和污水来污染我们的环境。此外,一直都有媒体报道说,个别地方的污水处理厂在建成投产后因为运营成本高而长期闲置,昂贵的设备成了摆设。
对于这样的状况,笔者认为上文谈到的《意见》应该进一步细化。其一,“尚未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城市”这句话,城市应该改成“区域”,否则城市西头建的污水处理厂,和城东头的居民有多大关系?其二,如果区域内的居民提前缴纳了处理费,但是三年内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未投入运行,就应该停止收费并退还已经收取的部分。
只有将垃圾、污水处理收费和实实在在的处理效果挂钩,“收费的”才会有压力,“被收费的”才能心甘情愿。(本报评论员 庞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