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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退票费下调彰显契约精神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8日 04: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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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铁路具有公益性,火车票价也会有“国家干预”,但就其本质而言,火车票的售卖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基本的契约精神。

  “铁老大终于低下了高贵的头。”记者从铁道部获悉,自9月25日起,开车前火车票退票费标准由票额20%下调至5%,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关于火车退票费的争议可谓“历史悠久”,民众和舆论多年来也在不断“炮轰”。然而,当“20%退票费”即将成为历史,却有人欢喜有人忧。欢喜的自不必说,担忧的则是:这是否会助长黄牛倒票,甚至加剧票贩子的倒票行为?

  不同态度的背后,固然有立场的差异,但从根本上来说,还是缘于对退票费的不同认识。如果侧重“市场公平”,那么下调明显过高的退票费,自然值得欢迎;如果看重“管理功能”,如此大幅度下调退票费,自然会引发管理弱化的担忧。

  问题是,一张小小的火车票,主要承载的是什么?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旅客花钱买票,铁路部门收钱卖票,这是标准的交易行为。尽管铁路具有公益性,火车票价也会有“国家干预”,但就其本质而言,火车票的售卖双方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理应遵守基本的契约精神。

  在这个意义上,下调退票费的实质,是降低退票旅客的违约责任。在铁路专属经营的背景下,对火车票退票费这一“格式条款”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并应进行价格听证和成本核算,而不能由单方说了算。就此而言,5%的退票费如果是经听证得来,说服力也许会更强;铁路部门如果能详细列出“客运杂费”的成本明细,将是一个更大进步。

  至于对黄牛倒票的担忧,虽然不无道理,却没有抓住主要矛盾。如果按照这一逻辑,退票费岂不是越高越好?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行政管理手段,都不得违背公平自由的基本原则,不得以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权益为代价。

  事实上,这种似是而非的担忧,其根源还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残余,是政企不分在特定时期的体现。正是由于管理思维,一些垄断行业的部门和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单方面维护或扩大自己的权力(利),却无视或逃避自己的义务。我们只听过旅客退票费,却没有听过火车晚点后铁路部门的赔偿金,类似现象同样存在于航空公司,尽管后者经常以天气原因等“不可抗力”搪塞。再比如,一些电信部门有充值卡过期作废的霸王条款,却没有通讯信号不正常赔偿消费者的说法。至于自称拥有“最终解释权”和“保留修改权利”,与其说是无知无畏,倒不如说是霸道蛮横。

  因此,我们在欣喜于火车退票费下调的同时,更要重新审视其法律性质,思考市场经济的公平内涵,进而不断梳理各行各业的“行规”,消灭种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  本报特约评论员 范正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