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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务数据不真实遭江西保监局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0日 16: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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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20日消息,江西保监局查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吉安县支公司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向两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各罚款一万元。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全文:

  对刘建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姓名:刘建平 年龄:39 性别:男

  地址:江西省吉水县龙华中大道541号

  经查,你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水支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于2010年10月-2011年3月间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支公司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帐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对旷喜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受处罚人姓名:旷喜泉 年龄:46 性别:男

  地址:江西省吉安县庐陵大道39号

  经查,你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经理期间,该公司于2010年间存在财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该支公司经理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警告并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中国建设银行南昌永叔支行(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帐号:36001050100058552890),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供划款凭据的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