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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保监会网站9月20日消息,浙江保监局查出,2010年8-10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将部分车险直销业务虚列为上海恒昊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昊”)经纪业务,共涉及车险保费459.4万元,经纪费用39.26万元,上海恒昊扣除10%开票手续费后将34.54万元划入谢德卫建行个人账户,然后转交杭州营业部,用以发放业务员薪酬。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其处罚款300000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浙保监罚201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保监罚[2011]15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7号东海创意中心大厦12楼,负责人朱慧源。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虚列中介业务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0年8-10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将部分车险直销业务虚列为上海恒昊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昊”)经纪业务,共涉及车险保费459.4万元,经纪费用39.26万元,上海恒昊扣除10%开票手续费后将34.54万元划入谢德卫建行个人账户,然后转交杭州营业部,用以发放业务员薪酬。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有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处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