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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违规设分支机构遭处罚 被罚5万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08: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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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中国保监会网站获悉,经温保监局依法立案调查,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温保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以下为处罚全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1〕1号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89号A幢五楼,负责人肖友进。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08年10月28日至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在乐清市虹桥镇飞虹中路1号虹桥大厦四、五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温州保监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