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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多项行为违法遭温州保监局处罚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1日 17:4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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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保监会网站9月21日消息,温州保监局查出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业务,支付虚假手续费,虚假列支佣金,虚构团险被保险人,会计科目列支混乱,财务数据失真,团险保全资料存在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温州保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处以奉人民币200000元。以下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

  温保监罚201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保监罚〔2011〕4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35号第一时间生活广场4楼;负责人:王斌。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支付虚假手续费及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一案,经我局依法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经查,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存在下列违法事实:

  一、虚构保险业务,支付虚假手续费。2010年6月,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在未发生代理业务的情况下,虚构金鼎富贵两全保险业务4070000元,据此向路桥建行(账号10133066510056855000000001)支付手续费101750元,且未向对方收取保险中介业务发票。

  二、虚假列支佣金。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部分团险营销员佣金实际发放账户非本人账户,佣金发放与核心业务系统中营销员所代理的保险业务不对应。根据2010年4月-2011年2月“团险业务人员手续费台帐”统计,共有17名营销员佣金存在人为分配行为,涉及佣金324301.16元;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为拓展银保渠道业务,以发放高绩效及提奖的形式,通过银蓖户经理及理财经理,将部分保费按比例计提费用,用于渠道维护,涉及金额460578.80元;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通过调整“客户经理提奖明细表”,将单笔大额佣金、绩效分拆到多人或多月计提,调节银保渠道专管员及理财经理收入,涉及金额580074.49元。

  三、虚构团险被保险人。2010年,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通过虚构被保险人,由员工拼凑保费投保,即保即退的方式,承保以黄岩鹏翔塑料彩片厂为投保人的团体补充医疗C款(保单号为330000112426089),涉及保费4270000元;以黄岩四通照明机械厂为投保人的团体补充医疗C款(保单号为330000133227089),涉及保费562812.20元。

  四、会计科目列支混乱,财务数据失真。2011年1月20日,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发放员工福利,包括购物卡45600元、年货(实物)37490元、开门利市红包17800元、职工年夜饭16200元。其中,45600元购物卡支出和17770元年货支出计入公司“业务招待费”科目,合计63370元;2010年及2011年一季度,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实物方式发放营销员奖励,部分费用列支于公司“业务招待费”及“公杂费”科目下,涉及金额16239.60元。

  五、团险保全资料存在重大遗漏。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承保的以黄岩四通照明机械厂为投保人的团体年金保险(保单号为330000091411089、330000105314089、30000118565089、330000115442089),分别于2010年1月、2月、3月、2011年3月申请保全,涉及金额6905983.20元;以台州市椒江西部风尚宾馆为投保人的团体年金保险(保单号为330000115442089)于2011年2月申请保全,涉及金额1033520.56元;以台州市黄岩吉甜工艺品厂为投保人的团体年金保险(保单号为330000102833089)于2011年3月申请保全,涉及金额444066.48元。上述保单的保全资料存在资料填写不完整,印章不可辨识或无单位盖章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公司营销员佣金发放明细表、相关会计凭证、相关保单、批单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对此,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奉人民币100000元。

  二、上述第二、第三、第四、第五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奉人民币100000元。

  综上,合计对人民人寿台州市中心支公司处以奉人民币20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奉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13535058070806),并将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监管处备案。逾期不缴纳奉的,每日按奉数额的3%加处奉。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浙江保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温州保监分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