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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康菲再现?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2日 09: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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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来在中国并不十分“著名”的国际知名石油巨头康菲,因为一场漏油事故而“名满天下”。让康菲扬名的不仅仅是漏油的事实本身,更是康菲在漏油事实发生后所采取的欺上瞒下的“策略”。然而,康菲这次失算了。经过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洗礼与启蒙、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的刺激与酝酿,中国公众对海洋油污污染已经变得异常敏感,这促使行政机关最终要求康菲“三停”。

  康菲事件远未完结,围绕漏油而产生的人身、财产与生态损害赔偿才刚刚开始。但是,我们是时候反思:漏油发生之初康菲为何如此牛气?康菲的底气从何而来?我们又如何打掉康菲的牛气,避免“康菲们”再次现身?答案在于环境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的完善程度。环境法律制度越完善、执行力度越强,企业违反环境法律制度的成本就越高,令其倾家荡产,其便不会以身试法。

  然而,很不幸地是,中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状况并不令人满意。这也是康菲可以充满底气地宣称“将根据中国法律进行讨论”的缘由所在。

  首先,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没有威慑力。从目前掌握的事实看,此次漏油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康菲公司的作业行为违反规定。对此,可以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这两条规定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和罚款,其中罚款的最高数额是三十万元人民币;警告对康菲的影响微乎其微,最高三十万元的罚款对日进斗金的康菲来说也不过是九牛一毛。

  其次,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不完善。一方面,因漏油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的索赔道路曲折。因果关系的证明、损失范围的认定异常艰难,法院往往也不愿意接这种烫手的山芋。另一方面,生态损害索赔仅有法律原则而无相应的配套规则。尽管《海洋环境保护法》授权“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生态损害赔偿要求,但是在众多的管理部门中到底由哪个部门代表国家、生态损害的具体范围是什么、生态损害索赔的程序是什么等问题并不存在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供适用。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也间接降低了康菲的违法成本,助长了其违法气焰。

  最后,环保法律的执法力度需要加强。从1979年至今,中国已经颁布了20多部环境、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占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所颁布的法律总数的十分之一。然而与环保法律制度批量产出相应的事实却是:环境质量状况局部改善,但总体恶化的趋势并未得到根本扭转。根源就是环保法律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地实施,执法机关在环保执法过程中“抓小放大”、“欺外惧内”的选择性执法方式仍然大行其道。康菲也正是深谙此道,才会无视海洋局的行政命令,导致漏油损害持续和扩大。

  康菲是“不幸”的,因为如果没有墨西哥湾和大连的污染事件,康菲事件引起的关注度不会那么高。康菲又是“幸运”的,因为康菲注定会被载入中国海洋环保法律制度发展的史册,成为中国完善海洋环保法律制度乃至整个环保法律制度的导火索和催化剂。我们必须牢记:如果没有完善的环保法律制度、没有有效的执法机制,康菲被“正法”在中国就只能是个偶然事件,“康菲们”还会前赴后继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