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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回拨已转持国有股 不征收过户交易印花税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10: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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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社保基金回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转持的国有股将免征过户环节的证券交易印花税。

  2009年6月,《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发布实施,来自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数据显示,自《办法》实施以来,截至2010年底,社保基金已累计收到转持境内国有股917.64亿元,其中股票695.22亿元,现金222.42亿元。

  今年3月财政部下发《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符合国有创投机构和引导基金豁免国有股转持的操作细则,并要求创投机构于今年10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回拨或解冻的申请。

  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原因,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