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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被盗人保拒赔 法院称"无牌不赔"条款无效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3日 10: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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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则被无辜“吸金”。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呼吁,保险行业高保低赔的“霸王条款”多年难以铲除,折射出保险行业诚信建设任务十分紧迫。

  盗抢险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近日昆明中院给出明确的答案:不是这样。云南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昨日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认定了“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式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件: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不赔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为其“起亚”牌新车购买了盗抢险。不料今年1月4日,新车被盗。但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条款,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

  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缴获。李先生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系“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法院:“无牌不赔”属格式条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单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李先生协商,依法应该认定为格式条款,故不产生效力。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昆明中院于昨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希望废止保险业的顽疾

  李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建议,消费者购买新车后要特别注意加强新车的防盗措施,并尽快办理正式号牌,以免类似“新车过渡期”发生的盗抢、交通肇事和保险拒赔风险。

  “新车保险有其特殊性,保险公司不能只管收钱,不顾服务。”张宏雷说,推销保险时新车是抢手货,出险时新车又成了“烫手山芋”。这种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的做法,是我国保险业的顽疾,亟待整顿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