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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抢险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近日昆明中院给出明确的答案:不是这样。我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昨日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败诉。法院认定了“车辆不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不生效”为格式条款,在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事件: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不赔
去年12月15日,李先生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下称保险公司)为其“起亚”牌新车购买了盗抢险。不料今年1月4日,新车被盗。但保险公司表示,按照保险合同上约定的条款,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
案件至今未破,车辆也未缴获。李先生诉至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五华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系“霸王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并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驳回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昆明中院。
法院:“无牌不赔”属格式条款
昆明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单的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双方存在车辆保险合同关系。虽然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对盗抢险的保险期间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全车盗抢险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之日开始”,但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已经向李先生作出明确说明此免责条款。同时该条款为上诉人预先拟定的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与李先生协商,依法应该认定为格式条款,故不产生效力。
法院还认为,保险公司明知道李先生所投保车辆是新车,无交管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却与其签订了保险合同,收取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保费。现李先生的车在保险期间内被盗,公安部门至今未追回该车,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昆明中院于昨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希望废止保险业的顽疾
李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雷建议,消费者购买新车后要特别注意加强新车的防盗措施,并尽快办理正式号牌,以免类似“新车过渡期”发生的盗抢、交通肇事和保险拒赔风险。
“新车保险有其特殊性,保险公司不能只管收钱,不顾服务。”张宏雷说,推销保险时新车是抢手货,出险时新车又成了“烫手山芋”。这种投保热、理赔冷的“阴阳脸”的做法,是我国保险业的顽疾,亟待整顿和改善。
目前在全国各地,多个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均获得胜诉,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了全车盗抢险“无牌不赔”系“霸王条款”。张宏雷说,他希望通过这些个例,推动废止全国各保险公司在新车盗抢险合同中的这种条款。他说,所有新车在购买保险时都尚未具备“正式号牌、行驶证”,那么均可能在出险后,被保险公司以白纸黑字的“保险合同无效”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