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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时,公司老总面向民间的举债行为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诉讼主体应是单位还是个人?
这两大核心问题,在9月22日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二楼1号审判庭公诉人和被告之间反复“撞击”。
当日一场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金额高达近48亿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在此开庭。涉案主角是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冯光成及其昔日“将帅”共六人。
类似的案例在江浙等地并非孤例。由于在特殊时期银行收缩信贷,企业家不得不时常私下找亲朋好友甚至官员朋友拆解资金,以高达十个点以上的高息拢资,及时偿还银行贷款,支持企业正常运营。
比如该案就涉嫌在过去三四年前向100多名家单位及个人等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非法吸收存款,据知情者透露其中或有大额资金来自官员资产。
法庭审理了一天,未竟。到下午五点,法官宣布:“今天开庭到此结束,后续开庭再听法院通知”。庭审期间,由于冯光成情绪激动而一度休庭。
“怎么把刘建国吸收的金额也归我头上?”当公诉方宣读起诉书后进入法庭问话环节,冯光成提出系列质疑,不仅否认自己的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同时质疑,为什么不追究主持工作的光宇集团前任总经理刘建国的责任?
冯光成辩护律师也同时质疑:“公司是涉案主体,为什么公诉机关没有将公司列入被告?”法庭上,冯光成代理律师称。
非法拢资?
冯光成身份是浙江光宇集团(以下简称“光宇”)董事长、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玻”)(0739.HK)董事局主席。
同时被列入被告的还有浙玻副总经理宋宇、许炳校、谢勇、李国军这四名麾下高层。上午9时许,五名被告在法警带领下进入被告席。
61岁的冯光成板寸头,着深灰色西装,面容显得憔悴。据称左耳有听力障碍,法庭上自我辩护时数度如同“自说自话”而被法官“提醒”。自辩到激动处,冯光成挥舞着大大的手掌,颤抖着,稍可显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的“气场”。庭审后期冯光成被核准坐着受审,途中屡次掩面前倾,颓势难掩。
公诉机关为绍兴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检察官指控称,冯光成在2005年至2009年担任浙江玻璃有限公司及光宇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以支付月息2%~12%的高息为诱,以周转银行贷款为由,向100多家单位及个人等社会不特定人群大量非法吸收存款,变相吸收资金47.978亿元,支付本息41多亿元,至今仍有16亿余元本息尚未偿还。
公开资料显示,浙玻于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为境内首家H股民营企业,旗下包括浙江玻璃厂,青海碱业等,总资产超过130亿。
而最近几年浙玻资金遇困,冯光成深陷高利贷传闻便从未间断。有知情人士透露,两公司陷入民间借贷一最重要的因素是银行收贷幅度过猛,曾经在在几天内,两公司被银行收款30多个亿。由此,企业融资不得不转向民间借贷,即便高利。
2010年2月开始,冯光成被绍兴县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此后在媒体上销声匿迹,此次庭审为其第一次公开露面。
而浙玻近一年多的发展也变得曲折。浙玻于2010年5月3日停牌。按照惯例,如停牌超过两年,将面临退市的尴尬处境。至今浙玻的重组和青海碱业的监管工作亦步履维艰。
今年上半年根据地方政府和多家银行曾发出消息,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可能陷入破产,或被国企收购。
当日法庭调查及辩论主要围绕是否构成非法吸收综合存款罪、单位犯罪是否存在主从犯划分等展开激烈辩论。
检察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多个证据,包括省政府会议纪要、重组纪要,资金借据和收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词,以及债权人证词等等。被告方对部分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
面对指控,冯光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对犯罪一说并不认可。所有借贷均用于维持公司生产运营稳定,并不存在非法占有或是个人牟利意图。
2008年开始,因宏观调控等因素,银行信贷收紧。据知情人透露,当时银行最高一天收缩信贷高达24亿元。处于艰难境地下的冯光成选择以民间借贷方式偿还银行借贷,并在公司之间相互拆借,从而形成巨大的债务黑洞。
“如果不是为了公司和员工,我有什么理由去借贷?我现在手里还剩下些什么呢?政府说借高利贷是饮鸩止渴,那么银行不肯放贷,又要维持公司正常运营,你告诉我还有第三条路可以走吗?”庭审中,冯光成情绪激动,中途法庭不得不被迫休庭。
面对起诉书所列的涉嫌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冯光成表示反驳。他称,在审计债务之时,自己并未参与,因此利率多少均由债权人说了算。借贷金额除去已偿还的本息,剩余金额应不超过5亿元。“检察院所称剩余16亿元债务当中,至少有9亿债务并非属于浙玻。且浙玻债权人多集中于杭州、绍兴及金华等地,双方多为熟识关系,而非向不特定人群吸取资金”。
浙玻董事长48亿元“涉非”庭审直击:企业缘何未列入被告?
诉讼主体之争
法庭100多旁听席位,落座半数,包括本报等2家媒体也参与旁听。
和其他非法集资案件明显不同的是,不管光宇员工、家属、债主,均远远躲着记者,拒绝回答记者提问。而作为上市公司,此大案的发生,在公司网站上,尚未披露任何信息。另有知情人士透露,集资资金中,有大额或属“官员”资本。然而针对此,截至发稿前本报并未从光宇和浙玻集团获悉直接回应。
绵延在该案后的问号还很多。
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名本身在目前司法界争议尚大,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交织,罪与非罪界限比较模糊,近几年对此罪名的解释和适用一直存有争议。此前太子奶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李途纯亦因此罪而被刑拘。
为此被告方聘请了实力较强的辩护阵容。为冯光成等人辩护的是六人律师团队,分别来自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并且,冯光成本人也在法庭上极力辩护。
对于主犯一说,冯光成并不承认,他说:“2006年开始,我借贷一事地方政府均知情,为何不对其提起诉讼?我有证据。”
辩方律师也辩护称,冯光成涉案过程中,始终以公司而非个人名义借贷。因此虽其存在借贷行为,但事实行为均由单位完成,故公诉单位只诉个人而非单位颇显蹊跷。辩方律师同时指出,起诉书显示,另有多名光宇高层涉案,但公诉方均未对其提起诉讼,显然有失公允。辩方律师追问:“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公诉人回应称,光宇集团和浙江玻璃两家公司均构成犯罪,但控方有选择起诉对象的权利。
对此辩方律师称:“公诉人认为有权选择被告人,甚至是哪一个被告人的说法,非常不严谨。且既然单位犯罪都存疑,何来指控单位直接责任人?如果要审理非法吸收综合存款一案,必须将两家单位都列入诉讼。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整个前提已经不存在,那么单位其中的工作人员何来犯罪之说?如果五人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公诉人亦承认单位犯罪,那么单位何以不成为被告人?”
公诉人称,诉讼均依照公安机关出具证据及意见提起,而对涉案单位提起诉讼存在“有否必要的问题”,浙玻及光宇集团目前已由镇政府及县政府解困小组接管。
公诉人面对辩方律师提出的“究竟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一问,称“指控的是个人共同犯罪,但单位亦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仍欲进一步提出质疑时,审判长要求“仅仅依据起诉书所控罪名进行展开”,将其制止。
在庭审中,冯光成曾多次提及“刘建国”,但被法庭制止。刘是浙江玻璃董事局主席助理,曾任光宇集团总经理,为负责浙玻借贷的关键人之一。但冯和刘如何分工,二人之间怎样的关系,至今尚难得知。
在法庭上,冯曾拿着几页材料,称是指证刘建国的证据,要当庭呈交给法官,当时没给收授。
庭审持续到下午五时,法院并未当庭宣判,审判长称对于案情中的重要分歧作进一步调查,择日再度开庭。
对于主犯一说,冯光成庭审中并不承认,他说:“2006年开始,我借贷一事地方政府均知情,为何不对其提起诉讼?我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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