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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部分食品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埋下隐患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7日 04: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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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上海9月26日电(记者杨金志、黄安琪)上海法院系统26日集中宣判“染色馒头”等6起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审案过程中发现一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流于形式,存在监管“真空”,职能部门对此应高度重视。据悉,上海市监管部门已经对此引起重视,并研究制定一系列强化措施堵塞漏洞。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丁寿兴说,一些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管流于形式。例如,有的质监部门到企业检查时,不进入生产车间,而是由被检查单位将抽检样品交给工作人员,质检部门工作人员贴好封条后由被检查单位将样品送到检测部门。被检查单位都是提供合格产品进行检测,不会提供不合格产品。如果监管部门工作过细一点,能够真正走进生产现场,就会及时发现问题。

  此外,一些监管环节存在漏洞和真空。例如在“染色馒头”案中,涉案企业盛禄公司除了违法使用“柠檬黄”,还将回收的过期馒头作为原料,重新用于生产。这些经过改头换面的“再生”馒头,也大多流入超市。事实上,国家工商部门早已明文规定,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超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但是,一些超市并未把好进货质量核查审核关,对过期食品未行使销毁和监督销毁等义务。

  上海市高级法院表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需要监管部门改善监管模式,从整个产业链的角度构建起更加完善有力的监管体系,从源头上封堵漏洞,而不是被动地“亡羊补牢”。其次,要改变多头监管的现象,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第三,要以食品药品生产地、集散地、违法犯罪高发地等为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执法力度。第四,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追究监管人员的失职责任。

  上海市高级法院还表示,对于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例如,在依法从严判处被告人自由刑的同时,要注重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从经济上彻底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主犯、要犯、累犯等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更不能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明知他人犯罪还提供贷款、经营场所、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以涉案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依法严惩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