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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保监会于近日颁布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互联网已成为保险服务的新型渠道,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较快,空间广阔。一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借助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拓宽了服务范围,方便了保险消费者,节约了经营成本。但由于我国当前信用环境整体不佳、互联网本身具有虚拟性等原因,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风险隐患也在逐步积聚,迫切需要强化监管,依法规范。为增强对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市场秩序,保监会研究和借鉴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的《网络保险监管核心原则》,结合当前业务发展的实际出台了本《办法》。
《办法》主要遵循透明度原则、信息化原则及监管标准基本一致原则,即从提高透明度的角度出发减少网络保险欺诈,以强化信息技术标准、借助信息化手段来保障保险业务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与传统保险业务基本一致的监管原则和标准。
就具体内容而言,《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一是明确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采取事后报告的方式;二是设立了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准入门槛,即必须为全国性的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应当具备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并且对开展互联网业务的网站的经营资质、电子商务系统、交易安全系统等条件提出了要求;三是确立了互联网业务集中运营、投保流程合理、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保证服务质量等基本经营规则;四是要求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互联网站上公布其经营许可证、地址、联系方式等,并在自办网站上将与之合作的互联网站情况向社会披露,而且要求在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页面的显著位置列明有关保险产品及服务的关键信息,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说明义务。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违反《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