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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将出台司法解释规范证券违法犯罪举证责任 部分责任将向当事人转移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19:4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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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财讯:证监会有关负责人9月29日下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一项司法解释,适当将证券违法行为的一部分举证责任转移到当事人身上。

  这项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证监会仍然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是当事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也要自证清白。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这项司法解释将对今年7月份《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进行具体的落实和细化。

  上述座谈会议认为,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考虑到部分类型的证券违法行为的特殊性,由监管部门承担主要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同时通过推定的方式适当向当事人转移部分特定事实的证明责任。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的会谈纪要有利于推进证监会的规范执法。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第一原则,但是在此基础之上,在诸如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上,当事人也必须澄清自己的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