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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出台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30日 12:1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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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 中国政府网30日全文刊登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要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意见要求各地,要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

  意见同时要求各地,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

  意见提出,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落实各项支持政策:一是确保用地供应,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二是增加政府投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四是加大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五是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要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