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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购房财富卡暗藏“霸王条款”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5日 13:23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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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福州10月5日电(记者 康淼)福建安溪一名消费者在房地产售楼部认购了一张购房财富卡,原以为可以用较低的价格抵扣购房款,却不想遭遇“霸王条款”。福建省安溪县工商局近日提醒消费者,要警惕房地产商貌似优惠、实则“霸王”的格式合同。

  据安溪县工商局介绍,消费者李先生今年3月到安溪县城某房地产售楼部以5000元的价格认购了一张财富卡并签订《财富卡办理协议书》。据商家称,此卡内的5000元是作为购房定金,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时,可以抵用15000元购房款。

  到了7月份,消费者由于觉得此处房子公摊面积比例太大不愿意购买,便要求商家将当时缴纳的5000元退还,但商家的销售人员却以种种理由推脱,称协议书中已经写明退款条件,消费者退款的理由不符合要求。在多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消费者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安溪县城关工商所12315工作人员在查看了消费者所提供的《财富卡办理协议书》后发现,该协议书属于商家自行印制并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其中印有“逾期三日未与甲方签署正式的认购书或购房合同,本协议及卡自动终止……甲方有权不退定金且有权将预定房另售他人”和“若本协议所述优惠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规定相抵触,则本协议及本卡自动作废,且本公司无须向购买方支付任何经济赔偿”等免除经营者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已经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格式合同。

  后来,12315工作人员通知当事双方到城关工商所现场调解。房地产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无条件退还消费者5000元定金,并立即修改《财富卡办理协议书》的内容,保证今后不再出现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

  安溪县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商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有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限制消费者获得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等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者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规定。当前,房地产商在严厉的政策调控下开始推出各种优惠措施,消费者一定要睁大眼睛,仔细查看房地产商的购房协议,要避免遭遇貌似优惠、实则“霸王”的格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