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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0月6日电(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新近批准的宁波市一部地方性法规指出,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能只管停车收费,还要采取措施管理起防盗和防火工作。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崔秀玲说,经营性公共停车场面向社会经营,与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关系到民生问题。针对公共停车场管理、收费及服务中存在的问题,新出台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就公共停车场的收费及具体服务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画个圈就收费”“只停车不保管”等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理。
记者6日从《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中了解到,从明年元旦起,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不按照规定出具发票或者使用其他票据的,停车人有权拒付。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佩戴统一标志上岗。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停车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服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停车服务水平。
其中,公共停车场经营者须履行下列职责:禁止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垃圾、渣土的车辆在场内停放;定期清理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的或者可疑的车辆,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出售或者以专用车位形式出租公共停车位;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等等。
根据这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履行上述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