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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能源频道从中国政府网上获悉,国务院今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修改决定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时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
同时,三部委负责人还表示,按照修改后的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对增强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气资源税提高后,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而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减少了中央财政收入,是对中央与地方利益的调整。(中新网能源频道)